据本网12月3日消息,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据悉,李某在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 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署确认2020年版《员工手册》。
手册注明: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公司以旷工严重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在办妥相应手续后与工会解除劳动合同。
李辩称,他被困在浴室里是因为他有痔疮,需要暂时护理。但事发时他没有向公司说明自己的情况,也没有申请病假。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法院认为,李某一个月内长时间呆在卫生间十余次,远远超出合理生理需要的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职守超过一定期限”的定义。
其次,事发时李某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购买药品、手术均发生在羁押后期或解职后。他的职位要求他随时响应工作需要,长期失去联系导致工作延误。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号文件中,李签字确认其知悉其中明确载明“半年内旷工超过3天的,可以立即解雇”,且公司已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审败诉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