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1月12日报道,公安部最新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也在不断上升。
此前实践中常出现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机动车无过错却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其中就有很多涉及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内容,对之前一些在实践中经常说不清楚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今日央视报道,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伟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有一定比例的诉讼是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引发的。
“特别是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基本上涉及受伤一方是电动车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80%。伤情还是比较严重,致残的情况也比较多。”
她表示,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伤害时,争议就更大了。
吴伟认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有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方赔偿。即使非机动车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也不应对机动车方进行赔偿。”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因此,虽然非机动车方较弱,但不能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情法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卢彦斌分析,并不是说非机动车一方就天然可以免责,而是把是不是承担责任构筑在他是不是有过错的基础之上,提醒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要尽力而为。注意义务,遵循交通规则。据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辆机动车人身伤害,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方有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事故各方车辆的危险。”